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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52934号“rolle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6: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61号
申请人:龙曌石化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2934号“rolle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已有含英文字母“ester”的商标在第4类上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及参展照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roll”可译为“使……成球状”,“ester”可译为“酯”,整体可译为“环状酯”,指定使用在润滑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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