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668048号“五州好中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1: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74号
申请人:宿迁市五州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8048号“五州好中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37411931、54704961、15482687、59778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中,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