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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2475号“工作魔方 WORK QU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1: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67号
申请人: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2475号“工作魔方 WORK QU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91403号“工业魔方”商标、第61585545号“工易魔方”商标、第11945058号“宇鑫集团 UKING GROUP及图”商标、第11110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工作魔方”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工业魔方”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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