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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5333号“井水山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1: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61号
申请人:普洱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5333号“井水山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82698号“一集”商标、第31471641号图形商标、第13862668号“松鼠萌”商标、第55148285号图形商标从呼叫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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