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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1182号“汤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61号
申请人:上海赞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1182号“汤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31430号“汤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肉;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汤;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蔬菜色拉;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3315号“汤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四、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被注销,该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五、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肉、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汤、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蔬菜色拉、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已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汤先生”构成,故两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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