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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2133号“BOOB TA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73号
申请人:奥普康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2133号“ BOOB T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5112号“大眼猿T-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24387号“大眼猿T-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04139号“大眼猿T-APE自助影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BOOB”具有其他含义,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TAP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T-APE”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胸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BOOB”,“BOOB”可译为“傻瓜、笨蛋、蠢货”等带有贬义性或侮辱性的含义,格调不高,若将含有上述英文的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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