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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80161号“ 科一数据KYIDA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9: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30号
申请人:上海科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0161号“ 科一数据KYIDATA及图”商标(第9类、第35类、第42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4075号“一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35383号“一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第615257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18694号“岢羽KE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112106号“科壹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550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
第9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科一”与引证商标一、二“一科”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显著识别汉字、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科一”与引证商标五“科壹”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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