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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29518号“小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9: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慧
申请人因第16429518号“小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34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咖啡”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即复审商标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茶;糖;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所获得荣誉;
2、小鹿茶品牌介绍;
3、小鹿茶相关网页报道及用户评价截图;
4、著名人气明星肖战签订品牌形象代言合同及发票;
5、小鹿茶招商手册;
6、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7、小鹿茶开店明细及部分门店照片;
8、各个主流媒体对小鹿茶的报道;
9、小鹿茶APP截图;
10、百度百科中对食品添加剂的解释说明;
11、有关小鹿茶的快资讯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13、被申请人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书;
14、小鹿茶开店明细及部分实体店照片;
15、部分新闻媒体对小鹿茶的报道;
16、著名人气明星肖战签订品牌形象代言合同及发票;
17、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金麦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在第30类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6年9月28日的第1521期《商标公告》,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6年9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20日转让予北京新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转让予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之后于2021年11月27日转让予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虽然复审商标由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予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的核准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但鉴于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就提出复审商标转让申请,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早于2019年9月即开始独立运营“小鹿茶”品牌,故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前既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意图。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小鹿茶品牌介绍、证据3小鹿茶相关网页报道及用户评价截图、4和16著名人气明星肖战签订品牌形象代言合同及发票、5小鹿茶招商手册、6和17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7和14小鹿茶开店明细及部分门店照片、8各个主流媒体对小鹿茶的报道、9小鹿茶APP截图、11有关小鹿茶的快资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宣传推广销售了“小鹿茶”咖啡、茶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糖;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咖啡;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糖;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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