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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1979号“美亚长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286号
申请人:广东美亚环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1979号“美亚长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1567号“美亚长青”商标、第1464818号、第15456194号“美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及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胶合板;非金属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地板;耐火材料;木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美亚长青”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美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材;胶合板;非金属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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