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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2915号“山妹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978号
申请人:连州市连花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2915号“山妹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42941、62473282号“山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其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山妹”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果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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