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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91757号“阳泰•瑜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2: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64号
申请人:晋城阳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城市必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1757号“阳泰•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9896号商标、第13180612号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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