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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03724号“白茶金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2: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03号
申请人: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融国际(香港)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2日对第47703724号“白茶金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522548号“传成白茶金库”商标、第38537667号“传成白茶金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传成老树白茶”、“白茶金库”品牌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具有知名度,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企图借用申请人知名商标品牌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且被申请人申请大量无关联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形式):
1、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活动图片;2、品牌门店图片、产品图片;3、媒体报道;4、所获荣誉;5、知名品牌网上查询截图;6、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通知书页、送达签收图片、评审代理委托书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却未提交具体答辩理由,亦无任何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回文发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21年04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商品电子标签;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互联网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视频监控器;防护面罩;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白茶”商品上,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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