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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9590号“梦想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1: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43号
申请人:台州帝凡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9590号“梦想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7958号“梦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腐蚀剂、油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腐蚀剂、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梦想派”文字与引证商标“梦想”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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