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963762号“身在江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81号
申请人:吉林省身在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3762号“身在江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身在江湖”系列商标的延续,与申请人已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专利证书、销售发票、收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身在江湖”组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