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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4299号“儒商宴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2: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47号
申请人:北京山水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4299号“儒商宴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8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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