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529号“ROKKAK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2:48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529号“ROKKAK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766号
申请人:北京蜂巢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ROKKAKU EYEWEAR DESIGN CO., LTD.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1455529号“ROKKA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文译文为“六角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缺乏显著特征,被申请人也并未使用,无法获得显著性。且其本身作为商标使用,不能发挥商品应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反而成为被申请人牟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工具。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谷歌翻译;2、搜索眼镜形状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0月9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已为眼镜产品上的通用名称,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ROKKAKU”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ROKKAKUC”属于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