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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0950号“SXJ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3: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936号
申请人:张荣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0950号“SXJ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145872号“SXJT山西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HANXI COMMUNICATIONS DEVELOPMENT AND INVESTMENT GROUP CO.,LTD.”商标、第8825304号图形商标、第12533289号“家都华盛及图”商标、第14974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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