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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6768号“镀友 DUY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4: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94号
申请人:深圳市镀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6768号“镀友 DU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品牌的扩展性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并无实际差异,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92427号、第55039711号“度友”商标、第43142524号“DUYO”商标、第16849183号“顶业 DY SILICONE DY”商标、第26653679号“DY”商标、第25150747号“缔衣世界 经典品质 尊者首选 DY”商标、第1203920号图形商标、第23959512号“YINGDAK EST. 1992 YD”商标、第6041305号图形商标、第37551252号“DUY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相同的举证商标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镀友”、“DUYO”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镀友”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度友”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DUYO”与引证商标三、十文字“DUYO”、“DUYQ”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且图形内容与引证商标七图形均容易被识别为字母“DY”,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九的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九、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九、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九、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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