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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8538号“古水伊人 Gushuiyi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5: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92号
申请人:北京仙翁之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678538号“古水伊人 Gushuiyi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44910号“古草伊人 GUCAOY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第3类已注册“古水伊人 Gushuiyiren”商标的延续。其他相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商品属于相同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服务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列举的案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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