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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0831号“海棠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18号
申请人:阿拉丁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阅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0831号“海棠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园艺、护理院、美容服务、配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8183号“海棠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37003号“海棠花开 BEGONIA BLOO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83602号“海棠花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656160号“海棠花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180007号“海棠花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636431号“海棠花溪 HAITANG AROMATHERAPY 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园艺、护理院、美容服务、配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护理院、美容服务、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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