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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75262号“鸿派HONG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342号
申请人:湖北鸿派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5262号“鸿派HO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4511号图形商标、第16033921号“华域进及图”商标、第10555891号“鸿派及图”商标、第10495736号“鸿派”商标、第14554355号“華钜鑫HUAJUX及图”商标、第29511540号“和途国际Hetu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19454248号“鸿标HONG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三、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使用证据的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均由中英文及经过一定设计的字母H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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