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4993492A号“xiangda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0: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14号
申请人:汕头市泓海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向大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2日对第24993492A号“xiangda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大大”在多地方言中为“爹、父亲”等意思,由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情况可知,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向大大”商标相对应,其文字部分含有“dada”,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图形部分极易让人产生不良联想,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且“Xiangdada”与“Xidada(习大大)”高度近似,具有不良政治影响。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三、被申请人名下囤积大量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百度百科、网页搜索截图;2、商标档案及申请列表;3、评审文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文字部分一语多意,用于对企业字号的推广使用,同名称“向大大”字号自成立至今经营使用已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图形部分为正当图形设计和产品展示,并有多项专利作为产品支撑,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与“习大大”有本质差异,申请人企图曲解争议商标含义。二、争议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拥有正常创意基础和真实使用意图,也未造成任何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围绕自身经营注册,不存在任何囤积行为。四、申请人在无事实依据前提下提出无效宣告,乃为恶意竞争行为,其主张有违诚信,应不予采纳。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主体资格信息及被申请人2021年完税证明;2、电商平台销售使用截图;3、商标授权他人销售推广证书;4、品牌合作合同;5、产品包装及吊牌;6、产品质检报告;7、海外拓展性商标注册等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回文发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晋江市衣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6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19年01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帽;袜;腰带;内衣;领带”商品上,并于2019年06月13日核准转让至福建向大大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含有文字“xiangdada”,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歧义,易产生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