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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18675号“BLUEGU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2: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904号
申请人:卡尔蔡司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8675号“BLUE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8019号“蓝卫士BULE 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火警报警器”等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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