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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81374号“金口叁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2: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80号
申请人:金口健康管理(潍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1374号“金口叁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66633号“金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茶”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35204号“金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78748号“金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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