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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75663号“老榨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4: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525号
申请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载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和县腾飞粮油加工厂(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8875663号“老榨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老榨坊”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并已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73756号“老榨坊”商标、第12972686号“老榨坊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位于马鞍山市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华安商品芝麻油占全国十分之一市场;2、相关媒体报道;3、相关荣誉证书;4、带有“老榨坊”商标字样的“芝麻油”产品销售发票;5、“老榨坊”品牌展会合同、参展图片;6、广告代言合同、签约图片、打款记录、代言产品图片、糖烟酒周刊;7、相关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花生酱、玉米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芝麻油、玉米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老榨香”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老榨坊”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芝麻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玉米油、芝麻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生酱;芝麻酱;干香菇;木耳;豆腐制品;酱菜;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花生酱;芝麻酱;干香菇;木耳;豆腐制品;酱菜;腌制蔬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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