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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9431号“哥老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5: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501号
申请人:上海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9431号“哥老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44130号“哥老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04605号“哥老关自驾游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594568号“哥老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29443号“哥老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1年7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备办宴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三、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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