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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7213号“鲁科智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14号
申请人:南京鲁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7213号“鲁科智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53802号“鲁岳智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在其他类别上已有“鲁科智光”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鲁科智光”,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无线电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稿的撰写;散发说明书和样品;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数字广告服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户外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类别与本案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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