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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23359号“NAO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52号
申请人:南特技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3359号“NAO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7410号“NAOV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专用权至2022年7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雪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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