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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106号“FORGE ORTH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31:31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106号“FORGE ORTH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201号
申请人:INNOVATUS TECHNOLOGY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0106号“FORGE ORTH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89211号“ORTHO-K”商标、第22010550号“FOR/G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声明放弃ORTHO-K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通知及商标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商标中“ORTHO-K”部分的专用权,但该文字仍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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