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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40474号“赞家酒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36: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210号
申请人:姜德荣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概帮(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9040474号“赞家酒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9124490号“赞稼”商标、第19124496号“赞稼”商标、第19124418号“赞稼”商标、第19124234号“赞稼”商标、第19124214号“赞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前提下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七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商标详细信息;2.申请人名下企业信息页及店铺地图页面;3.门店及经营情况照片;4.发票;5.部分网络新闻;6.维权成功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1类植物等、第30类茶等、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的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赞家”与引证商标一“赞稼”文字构成及字形外观相近,呼叫上差别细微,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该字号的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字号权人,或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是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相关规定,不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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