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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98175A号“XMT 614”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39: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52号
申请人:深圳市全邦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9日对第26298175A号“XMT 614”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22)深前证字第5742号、(2020)深前证字第045266号公证书、销售发票、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独创并合法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在正常商业活动中使用。争议商标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声明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一直使用争议商标,“XMT614”标识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经销商,其在自行开设的网店中使用争议商标是侵犯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备货明细表、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文件、被申请人声明、网络销售页面截图、销售发票。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7年9月8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0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字母数字组合“XMT 614”构成,使用在数量显示器等核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载明,计量器具名称为“智能数字显示控制仪”,型号为“XMT/Z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亦显示有“XMT61X系列智能PID温度控制仪(X=2,3,4,5,6,7,8)”等 文字,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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