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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8535号“世博威健博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8: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56号
申请人:北京世博威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木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8535号“世博威健博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建博会”的主办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并且与申请商标表达形式类似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因此按照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商标的实际使用当中,并未产生任何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6034号“威世博”商标、第29185786号“威世博”商标、第34715991号“威世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指定服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仅仅因为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展会图片、展会宣传手册及宣传海报、申请人荣誉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世博威健博会”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其余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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