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79839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9:03
PANHO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相关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误导相关公众,还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理应不予注册 。3、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4、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及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宣传使用图片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企业介绍;
2、争议商标的作品说明书、著作权登记证据;
3、申请人旗下的品牌介绍、产品技术参数;
4、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同、发票、门店图片等;
5、关于被申请人汽车产品的媒体报道等材料。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刹车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