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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34508号“蓝点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0: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04号
申请人:蔚来汽车(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4508号“蓝点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6028号“蓝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00512号“蓝点 BLUE POINT B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26990号“蓝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932414号“蓝点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在“质量控制;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材料测试、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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