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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9942号“NEXTSE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81号
申请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59942号“NEXT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3664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第56801074号、第589829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为材料测试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NEXT”和“SENSE”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构词相同,无含义上的实质性区别,已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计算机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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