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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0186号“米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1: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78号
申请人:上海涓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40186号“米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385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第272317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资质证明、销售、广告宣传合同、发票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米泱”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米泱泱”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米、米粉(粉状)、营养强化米(未煮过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粉、米、米粉(粉状)、营养强化米(未煮过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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