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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653837A号“XMT7100”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3: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034号
申请人:深圳市全邦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9日对第35653837A号“XMT7100”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字母组合“XMT”及数字“7100”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广告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一直在35类上持续使用“XMT7100”商标,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21)深前证字第012790号公证书、(2022)深前证字第5742号公证书、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独创并合法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在正常商业活动中使用。争议商标使用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经销商,其经销商品使用的是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在先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备货明细表、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文件、产品经销商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声明、网络销售页面截图、销售发票。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8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20年12月14日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产品展示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字母数字组合“XMT7100”构成,使用在产品展示等核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了“XMT7100”商标,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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