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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2101号“CALIFORNIA LOC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4:03关于国际注册第1532101号“CALIFORNIA LOC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45号
申请人:FOUR POINT STAR,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2101号“CALIFORNIA LOC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4243号“火车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美国已获准注册,并且申请人声明对“California”一词放弃专用权。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在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美国注册证、品牌介绍、创始人介绍、实际使用情况、宣传报道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CALIFORNIA LOCOS”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两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包含“CALIFORNIA”,以为我“加利福尼亚州”,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在本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三、申请商标含义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理解其所赋予申请商标的含义,从而消减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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