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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2917号“口袋E店 MOBILE E 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4: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99号
申请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2917号“口袋E店 MOBILE E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1919号“口袋微店”商标、第18474176号“口袋微店”商标、第47607808号“口袋家园”商标、第14005874号“口袋旅行”商标、第6033385号“口袋数码”商标、第9914011号“口袋购物”商标、第15375475号“口袋家居”商标、第16126450号“口袋理财”商标、第16767732号“口袋记账”商标、第18526510号“口袋微店分销”商标、第19087975号“银口袋”商标、第21734863号“口袋工厂”商标、第18296892号“口袋校园”商标、第9913944号“口袋时尚”商标、第47449422号“口袋家园”商标、第15240737号“口袋助理”商标、第15499842号“口袋辅导”商标、第15751502号“口袋英语 POCKET ENGLISH”商标、第15887911号“口袋购”商标、第61224816号“口袋教师”商标、第15155763号“金口袋”商标、第19087973号“金口袋”商标、第19156322号“银口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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