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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40628号“雪山阿佳 XUESHANAJ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7: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092号
申请人: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瀞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39040628号“雪山阿佳 XUESHANAJ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10694号“阿佳”商标、第17926245号“阿佳”商标、第30600457号“阿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没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肉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干、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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