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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41667号“ELK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1: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085号
申请人:艾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皮影戏服装设计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43941667号“ELK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740723号“ECKO”商标、第14045691号“ECKO”商标、第6907300号“ECKO UNLTD”商标、第11851577号“ECKO FUNC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攀附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构成恶意注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补充理由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该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围,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阐述相关理由,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补充理由及证据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寄送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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