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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3042号“滇红土府DIANHONG TU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3: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18号
申请人:凤庆县博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帆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3042号“滇红土府DIANHONG T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滇红”,“滇红”为云南红茶品种名称,指定使用在调味酱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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