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892017号“黑桃艾斯ACESPAD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0: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910号
申请人:黑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一悦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3892017号“黑桃艾斯ACESPAD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993407号“ACE OF SPADES”商标、第23206861号“ACE OF SPADES”商标、第16634573号“ACE OF SPADES”商标、第19346693号“ACE OF SPADES”商标、国际注册第1155803号“ACE OF SPADES”商标、第16935277号“黑桃A”商标、第19422002号“黑桃A”商标、第30451839A号“黑桃A”商标、第13626776号“黑桃A”商标、第7667171号“黑桃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带有欺骗性,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予继续核准注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巴黎公约》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打印件;
2、百度百科上对“JAY-Z”词条的释义;
3、爱奇艺视频上Jay-Z于2006年10月发行的“Show Me What You Got”单曲MV部分截图;
4、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使用材料;
5、在先裁定、百度检索结果;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所注册类目与引证商标商品在实际的经营与销售中并无重叠。申请人商标并无任何实际经营使用证据,所提供证据晚于争议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10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
2、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为第43类餐馆等、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尤其是葡萄酒,汽酒以及香槟酒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有一定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高度近似的程度,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证据不足以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鉴于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