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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08627号“哈喽酷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6: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026号
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如霞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8008627号“哈喽酷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887632号“酷狗”商标、第14841172号“酷狗”商标、第14471963号“酷狗”商标、第14965283号“酷狗”商标、第13854479号“酷狗星乐坊”商标、第16547697号“酷狗”商标、第22680580号“酷狗”商标、第27123201号声音(HELLO KU GOU)商标、第27133762号声音(HELLO KU GOU)商标、第37810824号“哈喽酷狗”商标、第37831143号“哈喽酷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酷狗”商标曾被认定为“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声音商标(HELLO KU GOU)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削弱驰名商标与申请人的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和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K酷狗音乐”商标创意说明;2、“酷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3、“酷狗”品牌销售情况;4、“酷狗”品牌广告宣传情况;5、“酷狗”品牌所获荣誉;6、声音商标(HELLO KU GOU)知名度证据;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增白霜;牙膏;香;祛斑霜”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38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酷狗”、“声音商标(HELLO KU GOU)”(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酷狗”商标在“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及关联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酷狗”作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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