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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5600号“RONGXIN DATAINF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55号
申请人:北京融信数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5600号“RONGXIN DATAIN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1155号“戎欣科技RONGXIN TECHNOLOGY专注•专业•创新•卓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11156号“戎欣科技RONGXIN TECHNOLOGY 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44321号“荣鑫科技RONGXIN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89047号“RONG 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企业官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22年6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RONGXIN”,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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