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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33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3:27关于国际注册第16533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318号
申请人:WOVEN ALPH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3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第35类与“retail”、“wholesale”相关的全部驳回项目,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了服务变更申请,变更后的服务项目符合中国商标法相关的规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MM6申请表及对应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书经我局审查删减无效。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与可下载计算机软件有关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与自动驾驶汽车用可下载计算机软件有关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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