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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5454号“脂粉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961号
申请人:南京兆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5454号“脂粉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7114号“脂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石甜甜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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