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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02556号“艾美地带IMEYAR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5: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953号
申请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运兵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45702556号“艾美地带IMEYAR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艾美”是申请人最早创用的商标,通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84660号“艾美”商标、第9242182号“艾美AI MEI LE MERIDI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及密切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第3504215号“艾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饭店”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艾美”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囤积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部分“艾美”系列商标信息;2、申请人分公司登记信息;3、艾美酒店相关介绍、酒店列表及部分艾美酒店照片;4、艾美酒店官方网站来自中国用户的点击量统计;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部分包含有“艾美”的检索结果报告;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部分包含“艾美”的广告页的文献复制证明;7、经公证的申请人公司董事长的宣誓书以及知名度材料;8、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宁栖市监责改(2018)01012号);9、在先裁定书、判决书;10、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艾美地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艾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艾美”,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人员招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上述情形的规定进行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知名的“饭店”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普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不致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上述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艾美地带IMEYAREA”与申请人在先字号“艾美”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员招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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