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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060号“NEXTPHEN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6:18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060号“NEXTPHEN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947号
申请人:西萨化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0060号“NEXTPHEN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3221号“NE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90800号“NE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92512号“NEXT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615687号“NE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612943号“NE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976400号“NEXT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110415号“NEXTPHA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451743号“NEXT 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就有显著特征,可以指示商品来源,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NEXT”,上述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品,特别是工业用羟基苯化合物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去光材料、工业用二氧化钛、油脂分离剂、用作原料的塑料、合成树脂和复合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均含“NEXT”,上述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医疗和兽医用羟基苯化合物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卫生制剂、药物和兽医制剂、用于皮肤和伤口的医用清洁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NEXT”具有“下一个”的含义,“PHENOL”具有“苯酚、石碳酸”等含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和第5类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复审商品的成分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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