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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3650号“云樾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55号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3650号“云樾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48233号、第13548298号、第61558390号、第14417481号、第9803035号、第116638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尚在申请审查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存在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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